沒有勞動合同的裁員賠償多少?
無勞動合同裁員的賠償如下:
(一)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以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每月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工資;
(二)一年以上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簽訂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工資;
(3)經濟補償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公司裁員不給予賠償的處理方法如下:
1、協商解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協商解決裁員賠償問題;
2、仲裁解決方案。勞動者也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訴訟解決方案。用人單位不履行仲裁結果或者勞動者不服仲裁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決糾紛。公司裁員不愿賠償的,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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