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公司不放人怎么辦?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只要按照法定程序提前30天向單位申請解除勞動合同,30天到期可以直接離職,勞動者可以依法辦理離職手續,公司不得拒絕。因此,即使用人單位不同意勞動者辭職,勞動者也可以在收到辭職報告后30天內辦理工作交接和辭職。此時,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解除,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結算工資。員工也可以先與老板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或者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員工離職的手續是什么?
(一)離職申請:
1、正式員工應提前一個月申請辭職,并填寫《員工辭職申請表》
2、試用期員工需提前3天申請試用期
3、公司辭退的員工應在收到辭退通知之日立即完成工作并移交,即最后一個工作日。
(二)離職形式:
1、員工自愿辭職/公司辭退,員工自行填寫《員工辭職申請表》
2、曠工3天的員工,視為自動離職,《員工離職申請表》由其店長填寫。
(三)離職審批:
1、員工提出離職后,店長審核其填寫的《員工離職申請表》。如果沒有問題,請在上面簽字確認。同時,員工離職將在員工申請離職之日通過OA系統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2、經理將《員工離職申請表》提交區域經理審核,經區域經理簽字確認后,申請表正式生效。
(四)離職辦理:
1、員工自申請離職之日起至離職到期日,應逐項辦理交接手續,并填寫《員工離職交接表》
2、離職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店鋪應收回發放員工的工作工具和資料,由店長在《員工離職交接表》上簽字確認。主管級以上人員離職,在區域經理監督下辦理交接
b、員工持店長、區域經理簽字生效后的《員工離職申請表》、員工離職交接表,在離職到期日后到公司財務部,請相關負責人審核其借款情況,由經辦人和財務部負責人簽字確認
c、離職員工在人力資源部規定的離職日期(每周五、節假日停止),持有相關人員簽署的《離職員工申請表》、《員工離職交接表》原件及當月考勤表、加班申請表(如有)、《商店休假申請表》(如有)復印件到公司辦理離職手續。人力資源部將根據上交表格辦理離職手續,計算員工考勤情況,填寫《員工離職結算表》,由經辦人和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簽字確認
d、離職員工在《員工離職結算表》上簽字確認離職結算內容
e、員工需要的,應當出具離職證明。
(五)離職結算:
1、離職人員辦理離職手續后,在每月實際發薪日統一結算所有工資。
2、辭退和解雇人員應在離職后的最后一個實際工資日結清所有工資。造成公司損失的,扣除工資。人力資源部應當填寫《離職員工工資發放通知書》,報財務部,由財務部統一發放。
(六)根據《員工離職結算表》,離職歸檔人力資源部、《員工離職申請表》、《員工離職交接表》、離職當月《考勤表》、加班申請表(如有)、《商店休假申請表》(如有),以及入職時歸檔材料的順序,將離職人員的材料歸檔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注意: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遇類似問題,建議立即咨詢專業律師獲取針對性解答。
需要專業律師幫助?
24小時免費法律咨詢,專業律師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