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后是否有年終獎金
1.離職后是否有年終獎金?
1、勞動者離職前符合領取年終獎金的條件的,離職后有年終獎金;不符合領取條件的,一般沒有年終獎金。單位可以根據其經濟效益向員工發放年終獎金。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工資總額是指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或補貼)直接支付給單位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特殊情況下加班加點工資和支付的工資由六部分組成。其中,獎金是指支付給員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生產獎金的范圍主要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因此,年終獎金實際上是工資的一部分,屬于勞動報酬的范圍,因此可以參照勞動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不得扣除或無故拖欠工人的工資,否則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工資、經濟補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侵犯工人的合法權益。公司以跳槽為由扣除年終獎金是違法的。
2、年終獎金糾紛通常發生在離職員工和原公司之間。對于未制定相關規章制度的企業,勞動仲裁期間承擔年終獎金的風險較高。
3、對于規章制度明確規定離職后不發放年終獎金的企業,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工人一年后離開公司,確定年終獎金的評估依據,但員工在實際評估和分配時離開公司;第二,工人在公司不滿一年,年終獎金的要求主要按一年業績的月比例進行比較。在這兩種情況下,前一種情況下,工人比后者更有可能要求企業支付年終獎金。
4、口頭承諾
勞動合同中沒有年終獎金的約定,規章制度中也沒有相應的規定,只是用人單位的口頭承諾。這不是年終獎金是否存在,而是如何提供證據。
5、沒有約定或規定,也沒有口頭承諾,按照年度慣例發放一定的年終獎金
由于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必須頒發年終獎金,如果沒有相應的協議或規定,用人單位不能按照慣例要求頒發年終獎金。
二、離職手續辦理流程
1、勞動合同未到期的,應當提前一個月向部門領導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和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并在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后報人力資源部。
2、經總經理、董事長批準,由人力資源部逐級報告,人力資源部通知部門領導安排工作交接。
3、員工需要按照《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工作交接明細表》和《物品交接單》的內容依次交接。財務部結清貸款后,經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確認后,視為交接方完成。
4、工資涉及保險,人力資源部與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辦理保險減員手續。
5、人力資源部統計本月考勤情況,報上級領導批示,并在工資結算日支付員工工資。
6、人力資源部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并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是員工到下一個新單位所需要的。只要是正規的大單位,一般都會要求出具,做好準備。
如果是試用期員工,一般只需提前三天申請,手續相對簡單。此外,提醒員工在公司有人事檔案的,應將檔案轉移到人才交流中心。如果下一個單位愿意接受和保管,也可以。
其他形式的辭職,如勞動合同到期,不直接續簽,正常工作交接,不需要提前30天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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