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申請需要書面嗎?
一、離職申請需要書面申請嗎?
根據《中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想要離職的,應當提前通知用人單位,通知可以是書面或口頭通知,因此沒有書面辭職申請,履行通知義務后也可以離職。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辭職需要書面申請嗎?
不簽訂勞動合同辭職不需要書面申請,可以隨時離職,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自雇傭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在一個月以下的一年內要求雙倍工資。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的注意事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終止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說明勞動合同的期限、終止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和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用人單位作為法定義務,在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時,應當向勞動者出具終止(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本協議文件應反映勞動者的個人信息、原工作崗位、原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日期以及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此外,文件的具體格式沒有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企業的需要和實際情況出具終止(終止)勞動合同協議。
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注明,如:
(一)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提出離職要求的,雙方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
(二)用人單位違法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
(3)用人單位應當因勞動者違法或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而提出終止。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應當說明終止勞動關系的原因:如合同期滿、勞動者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等。
辭職信范本
尊敬的X經理(或公司人事部):
您好!在這個時候,我很遺憾我正式要求公司辭職。我來公司快一年了,很榮幸成為XX公司的一員。在公司工作一年后,我學到了很多知識和技能,公司的經營狀況也很好。我非常感謝公司給了我在這樣一個良好的環境中工作和學習的機會。然而,我因個人原因需要辭職。因為我在城南買了一套新房子,離公司有15公里遠,每天往返公司超過3個小時,這對我的工作產生了不良影響(辭職的原因也可以寫成:因為我的身體原因,我需要回家休養。我希望我不會因為我的個人原因而影響我的工作進度。)所以,我不得不忍痛離開我喜歡的職位。
我希望在XX年X月XX日之前完成工作交接。請安排工作交接候選人。在我離開這個職位之前,我會站在最后一個職位上。雖然我的工作被分配給領導,但我會盡我最大的努力,做我應該做的事情。祝你身體健康,事業順利。祝公司未來事業蓬勃發展。
此致敬禮!
辭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二、辭職和辭職的過程如下
1、原則上,員工應提前30天和試用期提前3天向人事行政部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并收到辭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辭職面試,了解離職原因并做好記錄。
2、相關手續按離職手續表辦理: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提交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主管以上崗位由總經理簽字。
(2)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應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工作服、辦公用品,并由助理簽字確認。
(3)財務部應檢查離職員工和公司是否有財務拖欠(包括貸款、出差報銷)。如有拖欠,財務部應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四)離職員工取得離職手續表上所需簽字后,人事行政部應當向員工出具終止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代理機構辦理終止和終止勞動關系備案手續;根據備案審計意見,暫停社會保險代理機構的社會保險關系;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的,由人事行政部門根據其提供的新賬戶轉移,需要取出的,由員工自行辦理。
(六)人事行政部應當自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查手續。
(7)人事行政部將重新歸檔離職員工的檔案,同時結清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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