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試用期合同可以隨時離職嗎?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辭職,可以與單位協商離職,也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檢查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檢查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的期限。試用期內,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不適合自己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終止合同,也可以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合同,無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包括:
1、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勞動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無效。
6、法律、行政法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13種情形之一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勞動者可以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完成一定任務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
2、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危險,使勞動者違反真實意義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法定責任和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強制性法律、行政法規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強制冒險作業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注意: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遇類似問題,建議立即咨詢專業律師獲取針對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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