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無固定合同怎么賠償?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不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不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不能確定,但不是沒有終止時間。雙方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只要沒有法律規定的條件或雙方約定的條件。一旦出現法律規定的情況,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可以終止。雙方協商終止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單方面終止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違法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
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以下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方式如下
1、協商終止。協商終止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經協商同意終止合同。
2、法定終止。法定終止是指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當事人有權終止合同。
3、協議終止。協議終止是指合同中約定終止合同的事項。當約定的原因出現時,當事人有權終止合同。
三、解除勞動關系的程序
1、解除決決定人提交解除申請書
2、人事部門應當填寫解除勞動合同的審批表,并報主管審批
3、通知所在部門和職工辦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設備等
4、有關部門和職工辦理工資福利結算等未發事項等
5、職工簽字領取結算工資和發放經濟補償的財務手續
6、為員工辦理團、工會組織關系、檔案等轉移手續
7、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轉移單和公積金轉移手續
8、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綜上所述,無固定合同終止的賠償標準,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首先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天通知勞動者,但不支付經濟補償。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方式包括協商終止、法定終止和約定終止。終止勞動關系的程序由終止決定人提交終止申請;人事部門填寫終止勞動合同審批表,報主管審批;通知部門和職工辦理工作交接,交回工具設備;有關部門和職工辦理工資福利結算等未發生的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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