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臨時工的補償標準是什么?
解雇臨時工的補償標準如下:
1、用人單位合法解雇臨時工的,勞動者有法定過錯的,不予賠償。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一)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的完成,或者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勞動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款規(guī)定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勞動者無法定過錯的,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以下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標準,支付經濟補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過12年。
三、用人單位非法解雇勞動者的,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金,并按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支付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程序如下:
(1)制作書面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送達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說明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二)應當事先通知工會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改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書面通知工會處理結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職工利益密切相關,工會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組織。因此,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發(fā)揮工會的作用,防止企業(yè)濫用權利,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應當事先通知工會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使工會能夠及時發(fā)現單位非法解除、侵犯職工權益并予以制止;
(三)終止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終止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4)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勞動者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保存至少兩年終止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文本,以備日后參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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