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時是否需要賠償公司的培訓費
離職是否需要賠償培訓費取決于情況:
(一)培訓費需要賠償的情況: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服務期協議的,勞動者辭職時應當賠償公司的培訓費。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在勞動仲裁中,用人單位應當證明產生的特殊服務費,無證據的,不予支持。違約金的金額按未履行的服務期的比例支付;
辭職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人索賠培訓費,僅限于“投資培訓”的范圍。具體情況如下:
1、委托全日制高校、科研院所、培訓中心、職業學校培訓學生;
2、學歷培訓;
3、能力培訓,如外語等級學習、專業技術職稱(晉升)培訓、勞動技能培訓等;
4、出國或異地培訓、學習、學習、訪問學者等費用包括各種學雜費、往返交通費、安裝費和外期生活補貼。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公司要求員工提前賠償培訓費用的,必須出具有效證明,否則員工也可以不賠償或適當賠償。
(二)不簽訂服務期協議或者其他情況的,不需要賠償。
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處理原則如下:
1、若企業確實為員工投資培訓,并能提供相應的支付憑證,則可要求員工賠償培訓費用,這是前提。
2、一般來說,企業只有在員工單方面提出終止與企業的勞動關系時,才能要求員工賠償培訓費,一般不得要求員工賠償已投資的培訓費。企業有權要求員工終止勞動關系,除非員工因違紀等重大過錯而要求員工終止勞動關系。
3、勞動者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的,企業不得要求其賠償培訓費;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培訓費,除非勞動者違反規定或者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員工在適用期內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勞動者在合同期內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
4、具體如何賠償的問題,可以按照培訓勞動合同執行;未簽訂培訓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執行。但是,培訓合同和勞動合同中勞動者違約賠償的協議不得違反有關政策法規的協議,否則無效。因培訓費用賠償而發生爭議的,可以由有關勞動爭議處理機構處理。
5、勞動者賠償培訓費的具體支付方式為: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配出資金額,按勞動者履行的服務期減少支付;未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配出資金額,按勞動者履行的服務期減少支付;雙方約定減少計算方法的,從其約定。
勞動合同一般不允許簽訂違約金條款,但如果當事人接受公司培訓,或當事人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協議,勞動者違反有關規定,需要向勞動單位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但違約金不得過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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