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張身份證同時有效嗎?
兩張身份證不能同時有效。雖然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有兩張身份證,比如丟失身份證,重新申請新身份證,然后找到原始身份證,但公民身份證號碼是唯一的。同時使用兩張身份證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應當換發新證明:
1、國家決定更換新一代居民身份證(更換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后,原居民身份證的停止日期由國務院決定);
2、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16歲以下公民身份證有效期為5年;16至25歲為10年;26至45歲為20年;46歲以上的長期有效性);
3、公民姓名變更(16歲以上公民變更姓名,原不變更,符合變更規定,由我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地派出所調查核實,并附有相關證明材料,移交部門審核,領導批準后,可變更);
4、文件嚴重損壞不能識別(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包括姓名、性別、國家、出生日期、永久居留地址、公民身份號碼、照片、指紋信息、文件有效期和簽發機構)。
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發。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更換新證書。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公民申請領取、更換、更換居民身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三條 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信息、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
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
第十一條 國家決定換發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發或者補領新證。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并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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