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規定婚前財產的原則?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如婚前個人勞動所、繼承取得的財產、復員、轉業費等,屬于個人婚前財產。夫妻關系破裂離婚后,婚前財產不參與分割。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各自,夫妻一方對外債務,對方知道約定的,以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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