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產權證上有第三人的房子怎么分?
1、房產證上有未成年子女名稱的房產分割問題。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如果產權登記中子女的名稱,一般認定為夫妻雙方和子女共同所有。如果業主只登記為子女,應考慮夫妻購買房屋的真實含義,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否則通常仍認定房屋為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的共同財產,但由于房屋債務,應由夫妻償還,法院在處理財產權時一般會適當調整子女收入的比例2、房產證上有未成年子女以外第三人名稱的房產分割問題。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是夫妻雙方,因此法院一般不允許第三人參與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具體意見》的規定,法院一般采取以下方式處理:(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不審理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當事人另行起訴;(2)暫停審理案件,并通知當事人另行提起財產分析訴訟,待分析財產的判決結果分割了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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