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執行是在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采取查詢、凍結、劃撥債務人的存款,扣留、提取債務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債務人的財產等項執行措施后,債務人仍不能清償債務的,應當由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這種制度稱為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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