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什么意思?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定授權的組織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償收取一定財物的行政行為。行政征收須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有行政法上的繳納義務為前提,其實質是國家以強制方式無償取得管理相對人一定財產所有權。
憲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所以,行政征收是指當國家基于公益要求,以對公民財產加以特別限制為必要時,就需要對該公民個人的特別犧牲給予補償的行為。傳統征收的特點是:(1)征收對象主要是土地等不動產;(2)征收的形式是行政行為;(3)征收目的是為了公用事業,特別是公路、鐵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工程;(4)傳統征收以完全補償要件,而且大多是事先補償。征收和征用相同之處在于都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并在給予補償的前提下,對公民財產權的限制或剝奪;它們的區別在于征收一般是指對公民財產所有權的限制或剝奪,而征用僅是指對公民財產使用權的暫時剝奪(用完之后還要歸還),征用大多適用于緊急狀態或者軍事、戰爭等特殊緊急情況下。沒收財產是指將公民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手段,沒收一般是帶有行政處罰性質的,沒收的對象一般是違法所得或者違禁品。行政征購則是指行政機關通過合同方式取得相對人財產所有權的行為。
特征
1、強制性
行政征收機關實施行政征收行為,實質上是履行國家賦予的征收權,這種權利具有強制他人服從的效力。因此,實施行政征收行為,不需要征得相對人的同意,甚至可以在違背相對人意志的情況下進行。征收的對象、數額及具體征收的程序,完全由行政機關依法確定,無須與相對人協商一致。行政相對人必須服從行政征收命令,否則,應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
2、無償性
國家為了完成其職能,維護其統治,必須耗用一定的物質資財,而作為凌駕于社會生產之上的管理機構的國家行政機關,其本身并不直接從事生產,創造財富。因而,只有憑借國家行政權力,通過行政征收來取得所需物質資財。行政相對人的財產一經國家征收,其所有權就轉移為國家所有,成為國家財產的一部分,由國家負責分配和使用,從保證國家財產開支的需要。行政征收必然是無償的,是財產的單向流轉,無需向被征收主體償付報酬。
3、法定性
行政征收直接指向的是行政相對人的經濟利益,由于其強制性和無償性,決定了其對相對人的權益始終都具有侵害性。因此,為了確保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受違法行政征收行為的侵害,必須確立行政征收法定的原則。將行政征收的整個過程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使具體的行政行為受相對穩定的法律支配,使行政征收項目、行政征收金額、行政征收機關、行政征收相對人、行政征收程序都有法律上的明確依據,這是現代行政、特別是侵益行政行為所必須遵循的原則。只要沒有法律根據,任何擅自決定征收的行為,都是侵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侵權行為,都為國法不容。
由于稅和費的自身特性,決定了行政征收的交納主體具有相當的廣泛性。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專業戶和一般公民個人,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均可能成為繳納主體。
行政征收主體與繳納主體之間的關系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在具體的征收活動中,征收主體總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現的,而繳納主體始終處于被管理者的地位。繳納主體作為被管理者,并不意味著在行政征收過程中完全處于被動的地位,而是有權依法向征收主體主張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