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實施的行政行為明顯不合理。其主要特征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行政行為雖不違法但不合情理。表現方式有顯失公允、受不相關因素影響、不符合慣例、不符合傳統、違背公眾意志等。各國法律都有對不當行政予以糾正的規定。
根據中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不當行政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如果發現行政行為明顯不合哩的,可以作出變更不當行政行為的決定。對不當行政的司法控制可以比較好地監督行政自由裁量行為,防止濫用行政職權行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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