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權利
基本權利是什么意思?
指由憲法所規定的、作為—個國家的公民所享有的權利和自由。憲法關于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是十七八世紀資產階級革命勝利以.后開始的。如英霽1679年的《人身保護法》和1689年的《權利法案》、美國1776年的《獨立宣言》和1791年的《憲法修正案》、法國1789年的《人權宣言》等,從立法上確認了公民的民主、自由和平等的權利。。后來,許多資本主義國家都把公民的這些基本權利列入憲法,—般包括人身自由、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選舉權利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國的1954年憲法和后來修改的憲法都明確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中國現行憲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中,規定享有的廣泛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方面的權利。主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人身安全權;人格尊嚴權;住宅安全權;通信的自由和秘密權;監督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權;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損失的人,有取得賠償權;勞動權;休息權;獲得國家和社會幫助權;受教育權;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男女平等權;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權;華僑的正當權利和利益、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受國家保護權等。這些規定大體上包容了當代憲法在基本權利規定方面的主要內容,體現了在這方面發展的—般趨勢。公民基本權利既不能終止,也不能另行產生,基本權利的剝奪,必須依法進行。因為公民的基本權利是由憲法規定的,這些權利都是客觀存在的,并且是公民所終生享有的,在他們的一生中能夠反復行使。只有當公民死亡時,其基本權利才會自然消亡。公民的基本權利的范圍和內容只能由憲法規定,不能另行產生,任何組織和個人、任何一般法律、都不能另行賦予公民任何新的基本權利。如果要給公民增加新的基本權利,就必須修改、補充憲法。公民的基本權利是與國家密不可分的,這表現在:(1)公民的基本權利直接調整公民與國家的關系。國家不僅通過憲法規定公民可以享受哪些權利,而且還在憲法上規定實現這些權利的基本政策和措施,并運用國家的力量,通過經濟的、政治的、思想的、組織的各方面的手段以保障這些權利的實現。(2)公民的基本權利是靠國家強制力實現的。 (3)實現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靠國家的保障。,國家通過發展經濟,不斷擴大公民享受自由和權利的物質條件;國家通過制定各個部門法,以保障憲法權利的實現;國家通過司法機關,處理各種侵犯公民自由和權利的案件,以法律手段保衛公民基本權利;國家還開展公民基本權利的宣傳教育,大力培養公民的法律意識,從而更好地享受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