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
刑事自訴是什么意思?
自訴案件的范圍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自訴案件范圍有以下幾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應當注意的是,這類案件強調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自訴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被害人等有無證據或者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證據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訴主張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通常這類案件被稱為輕傷案。 2.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條規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案。 6.刑法分則第3章第1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則第3章第7節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8.屬于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依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等書面決定。
提起自訴的程序
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后果等。
3.具體的訴訟請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狀時間。
5.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2人以上的,自訴人在自訴時需按照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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