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什么意思?
概念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財產損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重大的;
法裁判,引起當事人及其親屬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
偽造有關材料、證據,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串通當事人制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犯罪構成
犯罪主體
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于司法工作人員。實際能構本罪的主要是那些從事民事、行政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因為有他們才能利用職權而枉法裁判,具體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院長、審判安員會委員、庭長、庭長、、審判員及助理審判員等。
犯罪客體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的正常活動。
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背了事實和法律屬枉法裁判但仍然決意為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由于過失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應定玩忽職守罪。
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于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的具體方式多種多樣,有的是故意偽造、搜集證據材料;有的是引誘、賄買甚至脅迫他人提供偽證,有的是篡改、毀滅證據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無視法律規定;有的是違反訴訟程序,壓制甚或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的“民事審判”;等等。枉法裁判行為必須發生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這里是廣義的概念,凡依據《民事訴訟法》進行的審判,,均為民事審判。枉法裁判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枉法裁判的行為,但尚未達到情節嚴重,僅屬違法違紀行為,應以行政紀律手段處理。
定罪標準
本罪與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本罪發生在民事、行政審判動中,而后者發生在刑事審判活動中。
2.行為人貪贓枉法而實施本罪行為或者為達到枉法裁判的的進行暴力取證、指使賄買證人提供偽證的,又會觸犯他罪如力取證罪、妨害作證罪等,這時屬于牽連犯罪,應以構成的重從重處罰,不實行并罰。
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的情節特別嚴重,一般是指犯罪動機、手段十分惡劣,因枉法裁判而使國家、企業、公民的法權益受到巨大損害等情況。
依照本條第3款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犯枉法裁判罪,同時又構成受賄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