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刑的一種,指剝奪犯罪者在公法上應享有的權利。
各國法律對剝奪公權內容的定不盡相同,但一般都將擔任公職的權利、作為公職候選人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獲得各種榮譽權等作為剝奪公權的內容。
剝公權可分為無期剝奪和有期剝奪兩種形式,期剝奪適用于無期徒刑以上的犯罪人,有期剝奪適用于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剝奪公權還分為法定剝奪和裁量剝奪兩種方式。剝奪公權自判決確定時發生效力;有期剝奪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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