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害行為,是由行為人的意識、意志支配的違反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身體動靜。
2.危害行為的基本形態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犯罪行為分為作為與不作為兩種。
(1)作為,指犯罪人用積極的行為實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即不當為而為之。作為是人的身體的積極動作。如果行為人違反刑法禁止性規范,即違反不當為的義務而實施某種行為的,就成為危害行為中的作為。(2)不作為,是指犯罪人有義務實施且可能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為而未實施的行為,即當為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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