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
商業登記是什么意思?
商業登記是指依商法和商業登記管理法規有關商業登記規定,當事人將要進行的應登記商業事項,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登記主管機關審核合于規定即予以登記注冊,使所申請事項發生一定效力的活動。
商業登記源于商人習慣法時代,中世紀初商業首先在地中海及北海與波羅地海地區復興,隨后因其強大的傳染性、滲透力波及整個歐洲大陸,商人之間的組合先后在地中海地區及歐洲其他地區出現。為了對組織中的商人進行管理,維護其內部利益,商人名簿出現,它對組織中的商人姓名、牌號及輔助人員等進行登記。隨后大型的商人自治行會產生,要取得商人資格,從事某項行業,獲取商人特權,就必須在相應的行會的名簿上進行登記。
基本特征
第一,登記的實質在于將有關商人的某些法定事項記載或記錄于登記簿上,以備人們查閱。這是其公信力的要求。即使登記的申請已經獲得有關登記部門的同意但沒有完成記載或記錄手續,仍然不構成登記。
第二,登記的內容應能夠為人們所查閱。這是公示力的要求。登記的內容都是公開的信息,而登記完成以后也意味著將登記的事實向社會公示、公開。如果記載或記錄的事實屬于不宜向社會公示、公開的,也不構成登記。
第三,登記是由一定的國家機關做出的。雖然在各國商業登記的主將登記的事實向社會公示、公開。如果記載或記錄的事實屬于不宜向社會公示、公開的,也不構成登記。
第四,雖然在各國商業登記的主管機關并不相同,有的國家為法院(如德國),有的國家機關為司法行政機關(如日本法務局及其分支機構),有的國家為行政機關(如英國的商業部、美國各州政府),但都具有明顯的公權性,因此商業登記是公法性質的行為。商業登記與不動產登記在形式上有有相同之處,但在效力上又存在很大差別。相同之處在于:兩者都是由一定的國家機關應申請人的申請而為的;通過登記企業的內部情況和不動產自身的權利狀況得以公示;登記本身都是具有公法性質的行為;登記之后都將其作為事實來看待;都能夠起到避免第三人遭受損害并保護交易安全的作用。其效力的差別在于:商業登記在于把商人內部的一定事實向一般公眾公開,只是把已存在的事實向外宣布,僅有公示的作用,對于其中的物權實體權利不產生任何作用。而不動產登記無論是在登記對抗主義的國家如法國,還是在登記要件主義的國家如德國,都會產生物權變動根據的效力。不但發揮著對第三人的公示對抗效力,還同時發揮著決定當事人的不動產物權能否按照當事人的意思設立、變更與終止的作用。后者是不動產登記的積極作用。企業擔保權登記與不動產登記的物權對抗效力有相似之處,是商業登記中比較特殊的情形。但也有學者主張企業擔保權登記只不過是特殊的商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