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關系
人身關系是什么意思?
人身關系,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屬性,與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 民法學
的、不是以經濟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為內容的社會關系。
基本特點
在我們民法中,它所調整的人身關系具有以下特點:
一、主體的地位平等
民法所調整的人身關系的主體地位是平等的,主體相互間沒有管理和被管理、命令和被命令、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應平等相待,互不干涉。凡是主體地位不平等、相互間一方可支配另一方的人身關系,不由民法調整。
二、與民事權力的享受和行使有關
人身關系,有的與民事權利的享受與行使有關;有的與政治權利的享受與行使有關,而與民事權利的享受和行使無關。民法只調整前者而不調整后者。例如,基于自然人的身體、健康、姓名、名譽而發生的人身關系,與自然人享受和行使民事權利有關,屬于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而基于選民身分或者基于某一黨團成員身分而發生的人身關系,與民事權利的享受與行使無關,則不屬于民法的調整對象。
三、與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
所謂人身,是指主體的自身。因此,人身關系是基于體現自身屬性的價格和身分而發生的社會關系,與主體的人身是不可分離的。這類社會關系不具有經濟內容而是以特 人身關系
定的精神利益為內容的。當然,這并不是說民法所調整的人身關系無任何內容。有的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無直接的聯系,卻是主體存在的條件,是主體取得財產利益的前提,如自然人的生命健康關系;有的人身關系是與財產關系有直接聯系的,如基于自然人的發明、發現而發生的人身關系。
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也就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包括人格關系和身分關系。
中國絕大部分民法學者對人身關系的理解不同于西方主要國家學界對此種關系的理解,前者把這種關系理解為人格權關系、親屬關系和知識產權中的身份關系,后者將之理解為關于主體的法律能力的規定、人格權關系和親屬關系,后一種理解的外延遠遠大于前一種理解的。中國在對人身關系的理解上對主體資格問題的遺漏導致了這種關系的重要性的降低,從而導致了其在立法相關條文中位置的后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