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險行為,又稱“準共同侵權行為”。指兩人以上共同實施了有可能侵害他人權利的加害行為,但是不能確定數人中何人的行為造成了實際的損害。在英美侵權法中,不存在獨立的共同危險行為,它是共同侵權行為的一種。
上一篇:收養解除
下一篇:法定監護人
微信公眾號
掃碼免費在線咨詢
免責聲明:本網站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如權利人發現存在誤傳其作品情形,請及時與本站聯系刪除處理。
問法智選 Powered by 2009-2024 ©?Xunruicms Inc. 蜀ICP備2022021921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