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是什么意思?
概念
本罪是指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立案標準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應當立案。
犯罪構成
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者,即可構本罪的主體。但根據刑法的規定,構成本罪的主體又有特定的限制,只限于沖擊國家機關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分子。
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犯罪對象是國家機關。國家機關是指具有特定職權、管理國家某一方面事務的具體工作部門,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各級國家權力機關、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但是,如果軍機關位于軍事禁區或者軍事管理區,應按刑法第371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聚眾沖擊國家機關必然要危害其正常的工作秩序,使國家機關的工作秩底序受到嚴重的破壞和影響。因此,對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必須對犯罪予以懲罰。
犯罪主觀方面
本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行為人往往意圖通過沖擊國家機關發泄不滿情緒或實現個人某種無理要求。
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是指聚集多人(一般為3人以上)強行沖入國家機關的行為。所謂沖擊國家機關,是指具有一定暴力性的擾亂行為。其行為在實踐中表現不一,如在國家機關單位門前靜坐示威,搖旗吶喊,肆意哄鬧;強占或沖擊國家機關單位的辦公室、會議室、實驗室、營業室、工作場所;封鎖出入通道,毀壞公共財物等等。“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管理職權、執行職務的活動,因受到沖擊而被迫中斷或者停止。“造成嚴重損失”,主要是指妨害國家機關重要公務活動的;政治影響惡劣的;致使國家機關長時間無法行使管理職權;嚴重影響工作秩序的;給國家、集體和個人造成嚴重損失的;等等。沖擊國家機關只有情節嚴重的情況才能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工作無法進行,遭受嚴重損失的行為。
定罪標準
罪與非罪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看情節是否嚴重。尚未達到嚴重程度的,不應作為犯罪論處,構成犯罪的,也只限于追究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的責任。對一般參加者,可酌情予以批評教育或適當的違紀、違法處理。
二、本罪與群眾鬧事的界限。對于因領導上的官僚主義,對涉及群眾利益的事處理不當,或者工作上的失誤,以致引起群眾鬧事的,主要靠改進工作和說服教育,不能動輒以犯罪論處。但對于借群眾鬧事之機,煽動群眾,提出無理要求,破壞社會正常秩序,符合第290條規定的,應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依法追究刑責任。
此罪與彼罪
本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兩者的區別是:(1)侵犯對象不同。本罪以國家機關為侵犯對象;后者以個別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為侵害對象。(2)犯罪方法不同。本罪可以采用暴力、威脅的方法,也可以采用非暴力非威脅的方法如起哄鬧事;后者一般只限于使用暴力、威脅的方法。(3)犯罪形式不同。本罪要求聚眾形式;后者不要求具備聚眾形式。
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于其他積極參加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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