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不履行救濟怎么辦
當法院判決行政機關應予賠償,但行政機關卻拒不履行時,權利人將陷入困境。權利人既可在行政復議中申請強制執行,還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一、行政賠償不履行救濟
1. 行政復議強制執行:權利人可以在行政賠償判決生效后 30 日內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應在收到申請后 30 日內作出決定,逾期未決定的,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 法院強制執行:權利人可以在行政賠償判決生效后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在 30 日內發出執行令,由執行員依法強制執行。
二、行政賠償不履行的責任追究
如果行政機關拒不履行賠償義務,權利人除了通過強制執行途徑救濟外,還可以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1. 行政責任: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2. 民事責任:造成國家損失的,應當依法返還;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
3. 刑事責任:構成貪污罪、受賄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行政賠償履行的監督
為確保行政賠償的有效履行,建立了多重監督機制:
1. 司法監督:法院在審理行政賠償案件時,有權監督行政機關的賠償履行情況。
2. 檢察監督:人民檢察院可以對行政賠償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時及時糾正。
3. 輿論監督:媒體和社會團體可以對行政機關的賠償履行進行監督,形成輿論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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