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賠償不交付可以嗎怎么辦
拆遷賠償不交付可以嗎?怎么辦?
拆遷是一種常見的土地征收方式,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的建設。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拆遷應當依法進行,并給予被拆遷人合理的補償和安置。那么,拆遷賠償不交付可以嗎?如果不交付,被拆遷人該怎么辦?
一、拆遷賠償不交付可以嗎?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6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拆遷決定公告之日起10日內,向被拆遷人發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被拆遷人應當在收到補償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確認或者不確認。如果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確認或者不確認,視為默認確認。
拆遷賠償不交付可以,但前提是被拆遷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書面拒絕確認。如果被拆遷人逾期未提出,則視為默認確認賠償協議,拆遷部門有權依法強制拆除。
二、協商解決
如果被拆遷人對賠償協議有異議,可以通過與拆遷部門協商解決。協商應當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協商過程中,雙方應當充分了解對方的訴求,并盡可能達成一致意見。
三、行政復議
如果協商不成,被拆遷人可以向上一級政府房屋征收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復議決定。被拆遷人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保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最后途徑。如果行政復議決定仍不能解決問題,被拆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會對賠償協議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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