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后變更強制措施指什么,檢察院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的流程
人民檢察院應該在取保候審到期之前,做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是其他變更的強制變更措施,并及時的通知到公安機關進行執行。公安機關在執行強制變更措施之后需要在三日內及時的通知到人民檢察院知曉。
取保后變更強制措施指什么?
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違反遵守的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并在執行后三日以內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強迫交易罪被批捕后還能取保候審嗎
被批準逮捕后一般有以下三種結果:
1、在批捕后24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逮捕的,會立即釋放。
2、人民檢察院在審查羈押必要性時發現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可以變更強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3、批捕后不符合前述兩種情況的,將依法送至看守所羈押,等待審判。
所以說,被批準逮捕后也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但已經逮捕后申請取保候審的難度相較于逮捕前會加大。
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涉嫌強迫交易罪是如何處罰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強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一)強迫交易罪的概念
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強迫交易罪的構成特征
1、犯罪客體
本罪不僅侵犯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秩序。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構成本罪。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過失均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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