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傳喚算不算強制措施,傳喚是否為強制措施
傳喚不是強制措施,根據規(guī)定,刑事強制措施的類型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和逮捕。如果被傳喚的犯罪嫌疑人,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形下不到案,那么就有可能會被采取拘傳的強制措施。
根據規(guī)定傳喚是不是強制措施?
拘傳后釋放還會接著拘傳嗎
不一定。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傳的,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拘傳期滿后,可以依據案情采取其他強制措施,但拘傳前已經拘留的,不得再次拘留。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
第七十四條
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
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并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第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拘傳結束后,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拘傳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注明。
第七十六條
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xù)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傳期限屆滿,未作出采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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