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小哥送餐途中將行人撞傷,責任誰來承擔?
隨著數字經濟迅速發展,新的就業形態蓬勃興起,其中“外賣配送”因工作門檻較低、工作方式靈活、收入可觀等優勢,從業者越來越多。但在配送過程中,為了縮短配送時間、避免超時扣錢等,外賣人員通常會出現闖紅燈及逆行等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由此引發的交通事故日益增多,嚴重影響出行安全。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外賣小哥在送餐途中將行人撞傷的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5日,王某在過馬路時被騎電瓶車的外賣小哥張某在送餐途中撞傷,事故后張某駕車逃逸,王某隨即被送往醫院救治,經住院治療共花費醫藥費5萬余元,并鑒定為十級傷殘。交警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為外賣小哥張某駕駛的電動車制動性能不合規,且對行人觀察不夠,措施不及,是造成該事故的一個原因,且事故后駕車逃逸;王某步行橫穿非機動車道時,未能觀察并確認安全,亦是造成該事故的一個原因,認定張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不負事故責任。后王某將張某、A人力科技公司、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共計30萬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能直接等同于民事賠償責任,在民事賠償責任劃分上,仍應當考慮當事人的過錯。本案中王某步行橫穿非機動車道時,未能觀察并確認安全,是造成該事故的一個原因,對于案涉損害的發生有過錯,權衡本次交通事故中雙方的過錯及張某存在逃逸行為,酌情認定由張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由王某自擔40%的損失。
此外,外賣小哥張某在注冊成為某平臺騎手后,其服務作業計劃和作業要求由A人力科技公司制定,對張某的配送服務進行考核并支付相應的服務費,且張某持續性地為A人力科技公司提供勞務,其所提供的勞務也是A人力科技公司主營業務之一。雖然張某在日常的接單活動中具有一定的自由度,但張某所提供的是簡單勞務,而不是具有一定復雜度的工作成果,故該自由度并不足以改變雙方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從跑單記錄顯示,事故發生時張某正在從事外賣配送工作,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故本案中張某應當承擔的給王某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由用人單位A人力科技公司承擔。
A人力科技公司為張某在保險公司投保的某平臺保障組合產品保險,保險公司拒絕承擔賠償責任,且該保險關系也非本案理涉范圍,故對王某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A人力科技公司賠償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人民幣18萬元。
【法官說法】
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案件中,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并不是唯一的責任認定依據,應綜合雙方當事人的過錯予以認定。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均為非機動車,按照查明的事故原因王某和張某應當各自承擔50%的責任,但是張某在發生事故后駕車逃逸,存在加重情節,故本院酌情認定張某承擔60%的責任。另外,根據張某的作業內容、方式以及薪資發放模式等因素,認定張某與A人力科技公司之間并非承攬關系而屬于雇傭關系,判決A人力科技公司作為張某的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在此也提醒各外賣平臺與勞務公司,應增加對外賣小哥的關注,加強培訓,嚴格規范配送行為,在出現事故時主動承擔相應的責任;也提醒外賣配送人員,要自覺主動遵守交通法規,做文明城市的護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