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線下垂釣觸電身亡,誰擔責?
高壓線下垂釣觸電身亡,家屬將釣友、魚塘主等告上法庭,如皋法院一審判決釣友不承擔責任。近日,南通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A是釣魚狂熱愛好者,平時閑來無事就喜歡去釣魚。2021年7月26日,A與釣友前往如皋市白蒲鎮B經營的魚塘釣魚,A向B付費80元。由于魚塘未設置釣魚臺,A遂在B的建議下到魚塘西偏北的水中放置移動釣臺進行垂釣。到傍晚時A收魚竿,不慎碰到頭頂上方的高壓線倒在水邊,釣友發現后與B一起將A拖上岸進行心肺復蘇,并撥打120、110,在120到達后,經檢查認定A已經死亡,經公安鑒定,A符合電擊身亡特征。
A近親屬起訴B、釣友、魚塘所在地的村委會,要求賠償A觸電死亡損失868590元。
如皋法院經審理查明,案涉魚塘西岸路東邊為一排護欄,護欄南側路東邊立有一根高壓線桿(桿上標識牌標記有“10KV,禁止攀爬、高壓危險”等字樣及警示標志),桿西側朝南的警示牌,有“南通供電公司敬告:為了您的人身安全 高壓線下 禁止垂釣”字樣及警示標志,魚塘西岸坎上空中為南北向架設的三根高壓線。
經審理認為,A到B經營的魚塘釣魚,支付了費用80元,雙方形成垂釣服務關系。B作為魚塘的經營管理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應當為垂釣人員提供適合垂釣的地點和安全保障措施。B沒有為在魚塘的垂釣人員設置安全垂釣地點,建議A在位于距離岸邊較遠的水中放置釣魚臺,而該釣點的上方又是10KV的高壓線,其明知高壓線下不得垂釣的規定以及垂釣的后果,非但沒有制止受害人在此釣點釣魚,反而幫助受害人尋找放置釣臺的位置,故B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具有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受害人A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外出釣魚的常識包括危險性、魚竿的導電性均應當明知;該魚塘無釣魚臺,選定的釣點上方又架設了高壓線,在魚塘護欄的南端豎立的高壓線桿標注有高壓線下禁止垂釣的警示標志,受害人從南向北進入垂釣地點時應該知道垂釣點上方架有高壓線,同時也應該知道高壓線下禁止垂釣的規定,其選擇在此垂釣自身明顯具有過錯;垂釣結束收拾魚竿時,受害人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導致魚竿碰觸到高壓線,因疏忽大意導致觸電死亡,故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相當大的過錯,應減輕侵權人的民事責任。
釣友在受害人觸電后與B共同履行了救助義務,在本案中并無過錯,釣友不應承擔責任。村委會既不是侵權人,也不是魚塘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本案中沒有過錯,也不應承擔責任。
綜合雙方過錯程度,酌定由B承擔20%的民事賠償責任。本案的賠償項目為喪葬費53017元、死亡賠償金1117248元,由B承擔其中的20%即23405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10000元,合計244053元。A近親屬不服如皋法院判決,上訴至南通中院,南通中院維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釣魚本是一件有趣的娛樂活動,但是各位釣友們在垂釣時一定要注意安全問題,遠離高壓電線。市面上常用的釣魚竿和釣魚線的材質大多無法起到絕緣作用,決不可存在僥幸心理,勿用生命垂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