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的規定,使應當參加訴訟而未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參加訴訟的制度。例如,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追加當事人參加訴訟,可以是基于當事人的申請,也可以由法院依據其職權進行。當事人申請參加訴訟的,法院經審查認為合理的,應準予追加。追加當事人參加訴訟應當采用書面通知的方式。被通知追加的當事人,應當參加訴訟;拒絕參加訴訟的,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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