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
辯護人是什么意思?
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委托或者經法院指定,為維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利益而依法向其提供法律幫助的人。
辯護人的職責是了解案情、收集證據,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證據和意見,以維護他們的合法利益,使他們得到公正處理。通常,辯護人有兩類:一類是任選辯護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自行委托法律允許的人充當辯護人。被選任的辯護人在辯護時,要顧及選任人的意思。另一類是指定辯護人,即法院依法指派的律師。這類辯護人在履行辯護職能時,—般不受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制約。
辯護人的資格與范圍,各國法律有較嚴格的限制,如德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擔任供選任的辯護人有以下兩種人:(1)被準許在德國法院執業的律師,以及在德國大學的法學教師;(2)經法院同意擔任辯護的其他人。在強制辯護的情況中,如果被選任人不屬于可以成為指定辯護人的人員時,他只準許與這樣的—個人員共同成為選任辯護人。有些國家辯護人的范圍比較廣。
辯護人依法獨立進行刑事訴訟活動,并享有一定的訴訟權利。在不同國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大小不盡相同,通常,辯護人都有權與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會見、交談、查閱法院卷宗,抄錄必要的資料,提供證據,提出申請,參加法庭審理等訴訟活動。辯護人為被告人保守秘密,但不得違反法律,否則要負—定刑事責任。通常在一個案件中,一個辯護人為一個被告人進行辯護,但有的國家的法律允許幾個辯護人為—個被告人辯護,如日本。還有些國家,在同一個案件中,一個被指定的律師可以為幾個被告人辯護。
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的訴訟階段,不同國家不盡相同,但多數國家允許辯護律師在訴訟的開始階段即可行使辯護權,也有的國家允許辯護人在案件進入起訴階段方可行使辯護權。
在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三種人可以擔任辯護人:(1)律師;(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但是,正在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辯護人由律師擔任的,其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的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在此階段,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辯護人有權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在法庭審理中,經審判長同意,可以直接向被告人、證人、鑒定人發問;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羽怔;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為被告人辯護;對于人民法院做出的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經被告人同意,辯護人可以為被告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