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達主義是非對話人之間意思表示的生效方式之一,指以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作為意思表示生效日期。它是由大陸法系國家和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規定的一種生效方式。根據大陸法,如果受意思表示的一方即受要約人,以信函,電報作出意思表示時,法律行為以信函、電報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所謂到達,并不指要約人親自收到電報、信函,而僅以到達要約人支配范圍以內為必要,例如,郵差將信交于要約人之專門的收件人或投于要約人所設置之信箱,均構成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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