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主席
國家主席是什么意思?
國家元首的一種稱謂。在中國,是中國國家主持對內對外事務的最高領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府組織法》規定,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由中國人協商會議的全體會議選舉產生,負責召集并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會議,并領導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工作。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正式確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主席的法律地位。明確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35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期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大的決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公布法令,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秘書長,任免國防委員會副主席、委員,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大赦令和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外國使節;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同外國締結的條約。統率全國武裝力量,擔任國防委員會主席。在必要的時候召開最高國務會議,并擔任最高國務會議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大選出的下一任主席就職為止。由于種種原因,1975年和1978年憲法取消了“國家主席”的建制。
1982年憲法又恢復國家主席、副主席的設置。明確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大選舉;任期5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其職權是:根據全國人大的決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F行憲法關于國家主席的規定同1954年憲法的有關規定相比,有以下的變化和發展:第一,提高了國家主席的當選年齡,即由35周歲提高到45周歲;第二,國家主席的任期由4年改為5年,并規定“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第三,全國武裝力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第四,沒有規定國家主席在必要時召開最高國務會議,并擔任最高國務會議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