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場處罰程序
當場處罰程序是什么意思?
當場處罰程序,又稱簡易程序,是指根據《行政處罰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事項當場進行處罰所應遵循的程序。
當場處罰程序是相對普通程序而言的程序,其主要針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節簡單、因果關系明確的違反行政管理的行為,其主要特點在于“當場決定并當場處罰”。
適用條件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3條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的規定,當場處罰程序主要適用于以下兩種情況:
1、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罰款的,或者罰款數額超過五十元,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可以由公安人員當場處罰。
具體程序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4條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2、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3、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4、執法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另外,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3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當場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的;
2、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