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什么意思?
對職工以及其他公民在其因年老、疾病、傷殘、失業、生育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失去勞動機會而處于困難時給予一定物質補償以安定其經濟生活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主體項目。社會保險一般由企業勞工的勞動保險發展而來。德國于1883年和1884年分別制定的《勞工疾病保險法》和《勞工傷害保險法》是最早的勞動保險法,即社會保險法,也是世界社會保障立法的開端。現在各國社會保險的對象一般包括企業職工和公務員等全部工資勞動者在內。有些國家還包括業主和自由職業者。在經濟發達國家,工資勞動者在社會就業總人數中占極大比重,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幾乎等同于社會保障覆蓋范圍。中國工資勞動者人數占就業總人數的比例較小,社會保險制度主要在城鎮企業、機關、事業單位中推行。上海、北京等少數城市1999年開始試行將社會保險覆蓋范圍擴及至個體工商戶主和自由職業者。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下的廣大農村人口的情況完全不同于工資勞動者,其社會保險模式尚在試驗摸索之中。中國在建國初期,“勞動保險”和“社會保險”兩個名詞在法律文件中互有出現,含義相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49年9月29日)第32條規定:逐步實行勞動保險制度。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3年1月2日修正公布)。1954年9月20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93條規定:國家舉辦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群眾衛生事業。20世紀50年代中期以后,對企業中實行的統稱為勞動保險。20世紀80年代中期起,隨著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的建立和社會化管理的加強,勞動保險遂統一稱為社會保險。1982年制定的憲法規定,國家發展為保障公民享受物質幫助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中國《勞動法》專設“社會保險和福利”一章,第70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氣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第73條進一步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1)退休;(2)患病、負傷;(3)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4)失業;(5)生育。并規定: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