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約第4條C(4)
在本聯盟同一國家內就第(2)項所稱的以前第一次申請同樣的主題所提出的后一申請,如果在提出該申請時前一申請已被撤回、放棄或拒絕,沒有提供公眾閱覽,也沒有遺留任何權利,而且如果前一申請還沒有成為要求優先權的基礎,應認為是第一次申請,其申請日應為優先權期間的開始日。在這以后,前一申請不得作為要求優先權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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