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主權豁免
國家主權豁免是什么意思?
國家主權豁免,一般作為國際公法的一個內容出現,而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表現為國家的行為及其財產或免受他國管轄,該原則的設立主要是為了體現國家主權的獨立性,并以“明示放棄”作為主要表達方式更有利于表現政府的權威。
國家主權豁免指國家的行為及其財產或免受他國管轄,“包括他國的司法,行政,立法管轄的豁免。”通常的豁免是指司法意義上的豁免。
國家可以自愿地就其某中行為或者不行為接受外國法院的管轄,對其中的某個方面或者某種行為,接受外國法院的管轄。 一般指一個國家不受另一個國家管轄。從司法上說,指不得對一個國家起訴或對其財產加以扣押或執行。這一實踐的法律根據是主權原則,即各國都是平等獨立的,一國不能接受另一國家的統治。也有人認為,由于國家的尊嚴或者出于禮讓的考慮,一國不應對另一國行使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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