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是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之—。由第三方為爭端當事國提供有利于他們接觸和談判的便利條件,提出自己的建議或轉達各方的意見。從而促使當事國開始談判或者重開業已停止的談判。但斡旋者不參加當事國的談判。在外交實踐中和國際公約中,從事斡旋的三方,一般都是國家。其程序有時是爭端當事國一方委托第三方,有時是第三方自愿進行斡旋。任何國家都沒有委托第三方進行斡旋的義務,而第三方也不負有為他國進行斡旋的義務。斡旋的作用是進行勸告,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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