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憲權
修憲權是什么意思?
憲法修改權即修憲權,起源于法國大革命時期思想家西耶斯關于憲法創制的主張。特定憲法修改機關有權修改憲法或者修憲的合法性就在于憲法賦予其憲法修改權。
所謂修憲權,是依照制憲權而派生的低于制憲權而高于立法權的修改憲法的權力。修憲權的特征為:在性質上是制憲權的派生權,因此修憲權應該受到制憲權的制約,不得違背制憲權的基本精神和原則;在效力上低于制憲權而高于立法權;在功能上在于平衡憲法安定性與可變性之間的相互矛盾。根據人們主權原則,修憲權屬于人民,即全體國民,因此修憲權行使時必須充分反映人民意志,并且充分尊重憲法程序。不過現實中,各國家為了統治秩序和憲法秩序安定穩固,總是通過憲法規定,將修憲權賦予憲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憲法的規定享有憲法修改權的國家機關或其他特定的主體,真正全民享有修憲權的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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