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權
勞動權是什么意思?
指公民所享有的獲得就業機
又稱“勞動權利”、“工作權利”。勞動權是勞動者自下而上的權利,在勞動者所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中居于首要地位。勞動權的提出,始于資本主義社會。在資本主義制度下,失業問題是社會的嚴重問題。勞動者為了避免失業、得到生存條件而不斷進行斗爭。一些進步學者亦提出了保護勞動和保護勞動者的主勺主張,空想社會主義者圣西門首先提出“一切人都應當勞動”的原則和人人都有勞動權利的的思想,他主張在未來的理想社會中,人們的社會地位和個人收入應當與他的才能和貢獻成正比。進入20世紀,尤其是在第二次欠世界大戰以后,許多國家的憲法中均規定公民有勞動權。德國1919年頒布的《魏瑪憲法》第163條規定:“德國人民應有可能之機會,從事經濟勞動,以維持生計。”1946年通過的《法祛蘭琶西共和國憲法》在序文中規定:“任何人有工作之義務,并享有就業之權利。”前蘇聯公有制國家的憲法中均分別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國際勞工組織章程》(1919年制定,1972年修訂,1974年11月1日生效)在在序言中規定“防止失業”為其活動宗旨之一;國勞工組織《費城宣言》(1944年第26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規定“充分就業”為該組組織所要達到的10項努力目標之一;《世界人權宣言》提出“人人有權工作”;《經濟、社會、文化國際公約》提出“承認工作權”。這些規定對于推動各國的保障勞動權立法起到了移了積極的作用。
在舊中國,失業現象十分嚴重。中國工人階級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曾為爭取勞動權而進行了長期的斗爭。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公民的勞動權受到重視,并得到切實保障。1954年、1975年、1978年通過的《憲法》均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1982年通過的《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實現勞動權還包括不受限制性規則束縛的自由(如不準規定不雇傭某一工會組織的會員)和得到公平報酬的權利等內容。各國均規定公民只有達到法律容許就業的年齡之后才能實際享受勞動權,否則即為使用童工,為法律所禁止。中國和許多國家的法律均規定,公民不分性別和民族,享有平等的勞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