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定力,即行政行為成立后,即使被認為是違法的,在有權行政機關或法院予以撤銷或變更之前,行政相對方及相關的當事人都不能否定或推翻該行政行為,都必須視該行政行為為有效。
公定力的表現:
(1)公定力是行政行為效力的基礎。確定力、拘束力、執行力均來源于行政行為的公定力。
(2)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及申訴期間行政行為一般不停止執行。因為行政行為一經做出就被推定為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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