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什么意思?
概念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監獄管理機關以及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為徇私情、;私利,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申請,違法裁定、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3)不具有報請、裁定或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工作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偽造有關材料,導致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4)其他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犯罪構成
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具有司法職權的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實際能構成其罪的,則為那些具有報請或者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職權的司法工作人員。非上述人員包括非司法工作人員以及雖為司法工作人員但沒有報請或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職權,都不能單獨構成本罪。與司法工作人員伙同進行本罪行為的,以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顒印a咚轿璞仔袨槭箛曳?、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司法機關的威信;尤其是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行為必然會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在群眾中造成惡劣影響,影響國家機關的正?;顒?。
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為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明知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后果,而對這種后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過失不構成本罪。至于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貪圖錢財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礙于親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報復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動機如何對本罪構成沒有影響,可以在量刑時作為因素之一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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