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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是什么意思?

【概念】

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它不僅侵犯了公司、企業的正常管理活動,也因其產生的不正當行為有礙公平競爭原則,使社會經濟的正常秩序受到干擾,隨著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各種類型的公司雨后春筍般地產生,伴隨著的是公司、企業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在各種經濟往來中,大肆索取或收受賄賂的情況,如購買原料、產品收受回扣等等也越來越多。由于這些人員身份不一,不同于傳統受賄罪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因而完全適用本法第385、386條的規定容易造成對國家工作人員打擊不力或者是對公司、企業的職工打擊過濫的現象。所以,本條針對當前公司、企業職員賄賂犯罪日益嚴重的形勢,設立了本罪,對賄賂犯罪的主體做出了修改,對這種類型的犯罪懲治更加協調和合理。

(二)客觀要件

行為人在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的行為,或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詳續費的行為。

1、索取或收受了賄賂。所謂賄賂,是指金錢、物品或其他諸如房地產使用權、計劃供應票證等財產性利益。所謂索取賄賂,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他人求其謀取利益或解決困難等時,采取刁難、拖延、要挾等手段,主動向對方索要賄賂的行為。至于索賄的形式,則可以多種多樣,既可以采取口頭形式,也可以采取書面形式;既可以當面索取,也可能通過第三者轉告索要;既可以是公開索要,又可以暗示請托人給予;等等。所謂收受賄賂,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是否執行其本身職務所要求的行為為條件,收受他人主動送予財物的行為。在索取賄賂中,犯罪人為主動的,送取賄賂的人則是被動的。但在收受賄賂中,送取賄賂的人卻是主動的,而犯罪人則是被動的。收受賄賂,就形式而言,一般是直接收取,但也可以是間接收取;可以是事前收受,也可以是事后收受。不管采取何種形式,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索取賄賂或收受賄賂是本罪行為的兩種不同的表現方式。無論何種行為方式,只要有其之一的,就可構成本罪。如果同時具有兩種方式也不能數罪并罰,應以一罪論處。

2、索取賄賂或收受賄賂的行為人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否則,雖有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財產性利益的行為,但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也不能構成本罪。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構成本罪的一個必不可少的前提條件。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或者所在崗位有關的便利條件。所謂職權,是指本人職務、崗位范圍的權力。所謂與職務或崗位相關,則是指雖沒有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的權利,但卻利用了本人職權、崗位或地位形成的地位,通過他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其內涵應當包括下列幾個方面: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等工作職務、崗位范圍內的權限;

(2)利用憑借自已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及利用其他人員與職務相關的權限,為送取賄賂的人謀取利益;

(3)利用、憑借權限、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其他對有求于己的人員職務上的權限,為送取賄賂的人講取利益。后兩種行為雖然是利用第三者的權限,但其是以自己的職務、崗位、地位等為基礎的。倘若與自己的職務、崗位無關,如純系人情關系,諸如朋友關系、親屬關系,則不屬于職務之便的范圍,收受這樣的財物,不應以犯罪論處。

3、收受他人財物的目的意在為他人謀取利益,否則,雖然收受了他人財物,亦不能構成本罪。對收受行為來說、提供財物的人如果沒有謀取任何利益的要求,單純送予他從人財物的行為則不是行賄,而是贈予。此外,還應強調的是,為他人謀取利益,既包括正當利益,又包括不正當甚至非法利益;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既可以已經實際謀取,又可以開始謀取但未成功;還可以是采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作出了承諾但尚未實行。只要能夠查明行為人具有承諾、實行或者已經實際為他人謀取了利益,都應屬于意在為他人謀取利益。當然,如果不能證實行為人具有承諾、實行或實際為他人謀利之一的,即便收取了財物,亦不能以本罪論處。至于索取他人財物的,由于其本身就屬情節嚴重,因此,構成其罪并不要求以為他人謀利為必要。其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利,均可構成本罪。

4、構成本罪,索取或收受了的賄賂必須數額較大,否則亦不能構成本罪。所謂數額較大,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同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是指索取或收受5000元至20000元以上者。

此外、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應以受賄行為論處。對之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構成要素,如果缺少其一,即不能認定為本罪的受賄行為:

(1)必須是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單位如果違反規定收受了回扣、手續費,則不能以本罪行為論處。

(2)必須是在經濟往來活動中,倘若不是在經濟往來活動中,如果工作之余,沒有利用自己職務的便利為他人推銷產品、聯系業務、購買物質,以酬謝費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的,則就不能構成本罪;

(3)必須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如屬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成立從事諸如提供信息、介紹業務、咨詢服務等專門機構的人員,按視收取手續費的,就不能以犯罪論處。

(4)收取了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這里的各種名義,是指依規不能收取的任何形式的費用。當然,收受費用是因經濟活動而產生,亦可延伸到經濟往來活動結束之后。已收受的費用歸個人聽得,如果交給單位,則不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這里所說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包括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經理、會計及其他行政人員、業務人員和一般工作人員。

關于構成本罪的主體,本條第3款又作一項特別規定,即國家工作人員犯本條之罪的依照本法第385、386條(受賄罪)的規定處罰。由此可見,本條對受賄罪吶主體作了重大修改。即今后構成受賄罪的人只限于國家工作人員。而關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辦理公司、企業人員受賄、侵占、挪用公司、企業資金犯罪案件適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通知》第1條中界定為:“所渭‘國家工作人員’,是指: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在國家各級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和軍隊工作的人員;

(2)在國家各類事業機構中工作的人員;

(3)國有企業中的管理工作人員;

(4)公司、企業中由政府主管部門任命或者委派的管理人員;

(5)國有企業委派到參股、合營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能的人員;

(6)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中界定為:“《決定》第12條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有公司、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兩高”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界定有所不同,我們認為,關鍵的是要從我國目前國有公司、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實際情況出發,既考慮到目前現代企業制度發展還不平衡、政企職能尚未能完全分開、政企雙重身份的人員普遍存在的客觀情況,又考慮到目前國有企業人事制度改革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的實際。依本法第93條之規定,本條將公司、企業中國家工作人員界定為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這里所謂從事公務,主要是指從事管理職能。公司、企業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主要有兩類,這兩類人員犯受賄罪的應當依照本法第385、386條(受賄罪)處罰。

1、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在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并且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所謂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指的是具有國家行政干部資格或者享受國家行政工資待遇。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實行集體負責制,董事會成員除其中的職工代表需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外,其他董事會成員如董事長、副董事長均應由公司投資者即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委派,然后由董事會決定聘任經理、副經理、經濟師、工程師、財會人員等。上述管理人員大多數具有國家行政干部的資格,實際享受國家行政干部的待遇,同時也受國家干部管理體制的制約,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如果其實施本條規定之罪的,應當適用本法第385、386條的規定以受賄罪處罰。下列人員不應視為國家工作人員:

(1)雖然在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但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如原為普通工人、農民,被國有公司董事會聘任為經理的人以及國有公司、企業中的班組長等;

(2)原有國家行政干部身份,但在國有公司、企業中不行使管理職權的人,如在企業招聘中落聘的原公司經理等;

(3)國有企業、公司中的普通職工,如其中的業務員、推銷員、售貨員等,他們雖然都經手一定的公共財物,但屬于從事服務性勞動或者經銷活動的普通職工,其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而受賄的,應適用本條處罰。

2、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受國有公司、企業委派,作為國有公司、企業的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等非國有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這時,其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是國有公司、企業的代表;

(2)在上述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

(3)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反之,如果行為人雖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但不是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聘請的管理人員,或者雖然是國有公司、企業聘請的管理人員,但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都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萬面必須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