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斗毆罪
聚眾斗毆罪是什么意思?
概念
本罪是指出于私仇、爭霸或者其他流氓動機而成幫結伙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立案標準
對實施了聚眾斗毆行為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應當立案。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聚眾斗毆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
犯罪構成
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但只能由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兩種人構成。所謂首要分子,是指聚眾斗毆各方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斗毆中發(fā)揮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傷他人者。參與斗毆態(tài)度一般或者尾隨參與,且在斗毆中作用不大者不構成本罪。
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是指人們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司法實踐中,聚眾斗毆行為多的發(fā)生在公共場所,往往同時造成對公私財產(chǎn)和公民人身權利的侵犯,但其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而是由于行為人公然藐視法紀和社會公德,公然向社會挑戰(zhàn),破壞公共秩序。聚眾斗毆的行為,雖然也可能傷害他人身體,但其主要侵害的是公共秩序,這是本罪的重要特征。
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一般是出于為了爭霸一方搶占地盤,或為了報復他人,或為了尋求刺激等公然藐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的犯罪動機。雙方斗毆的目的有的是為爭奪勢力范圍,制服對手,以便稱霸一方;有的因團伙成員受到侵害,出于哥們兒“義氣”,進行報復,逞強稱霸;有的為爭風吃醋而大打出手。過失不構成罪。
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聚眾斗毆的行為。即行為人聚在一起,或為私仇、或為爭霸等原因,而大打出手。聚眾斗毆罪的重要特征有兩個:一是聚眾,即拉幫結伙,糾集多人;二是斗毆,即雙方互相撕打。在司法實踐中,“聚眾斗毆”大多表現(xiàn)為不法集團或者團伙之間出于報復、爭霸一方等動機,成幫結伙地打群架、互相毆斗的行為。斗毆的雙方都可以構成本罪。這種大規(guī)模或者持械進行的毆斗,不僅參加人數(shù)多,而且雙方事先通常都有一定準備,帶有道槍棍棒等兇器,極易造成一方或雙方的人身傷亡,甚至會造成周圍無辜群眾的傷亡或財產(chǎn)損失。如果出現(xiàn)致人重傷、死亡的,則分別按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處罰。根據(jù)刑法第292條規(guī)定,只要是聚眾斗毆,其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與者就構成犯罪。如果是有下列情之一的,則加重其刑罰:多次聚眾斗毆;聚眾斗毆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斗毆的。
定罪標準
罪與非罪
區(qū)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以下三點:
一、本罪與因民事糾紛而發(fā)生的一般斗毆或者結伙械斗的行為的界限。二者在互相毆斗的形式上很相似,但有本質(zhì)的區(qū)別。后者一般是事出有因,不具有爭霸一方、報復他人、尋求刺激等犯罪動機,其行為沒有對社會公共秩序構成威脅,所以不能以本罪定罪。
二、本罪屬于行為犯。只要實施了聚眾斗毆的行為,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即構成本罪。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應按犯罪處理。要注意以下幾點:
1.如何理解“聚眾”。聚眾就是拉幫結伙,人數(shù)達三人以上。對斗毆雙方均有聚眾斗毆故意的,只要一方達到三人以上的,對雙方均應認定聚眾斗毆,但沒有聚眾斗毆故意的一方,不當認定聚眾斗毆。如沒有聚眾故意的一方造成對方重傷、死亡構成犯罪的,按照法律規(guī)定定罪處罰。
2.如何認定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聚眾斗毆首要分子是指聚眾斗毆的組織者、策劃者、糾集者、指揮者;積極參加者是指在聚眾斗毆中發(fā)揮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毆中直接致死、致傷他人者。在幕后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或在聚眾及準備斗毆中行為積極并起重要作用的,不論其是否直接實施斗毆行為,應認定為首要分子或積極參加者。
3.如何理解聚眾斗毆中“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是指參加聚眾斗毆的人數(shù)達十人左右,或者斗毆場所涉及多或者斗毆持續(xù)時間較長,或者聚眾斗毆行為在當?shù)卦斐蓯毫佑绊憽⒚駪嵼^大的情形。
4.如何掌握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程度。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是指人們的生活、工作、學習、教育、科研等秩序受到破壞,造成學校停課、商店停業(yè)、停工,交通嚴重阻塞,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等等。
5.如何理解“持械聚眾斗毆”。“持械”是指在聚眾斗毆中使用器械或攜帶器械且主觀上有使用的企圖,但實際未使用的,這里的“器械”包括:治安管制刀具以及支、棍棒等足以致人傷亡的工具。參與預謀持械聚眾斗毆的,構成聚眾斗毆罪的,應認定為持械聚眾斗毆。在聚眾斗毆中,斗毆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對持械一方依照上述第二款的規(guī)定認定是否屬于持械聚眾斗毆;對未持械一方不應認定為持械聚眾斗毆。
6.眾斗毆中,致人重傷、死亡的,應如何定罪量刑的問題。根據(jù)刑法第292條的規(guī)定,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guī)定,則不再是聚眾斗毆,應直接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處罰。聚眾斗毆中致人重傷、死亡,對明確的直接責任人,應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如果是在聚眾斗毆斗中致人輕傷的,則應按聚眾斗毆罪從重處罰。聚眾斗毆罪雖然沒有死刑,但如果在聚眾斗毆中致人重傷、死亡、罪行極其嚴重的,也可以依法判處死刑(包括死緩)。對首要分子,在聚眾斗毆中有致人重傷、死亡直接故意的或?qū)龀晒址湃螒B(tài)度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對明確表示不能致他人重傷、死亡的,按聚眾斗毆罪定罪處罰。對其他積極參加者仍以聚眾斗毆罪定罪處罰。
聚眾斗毆中,難以分清致人重傷、死亡直接責任人的,應對共同加害人按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但在處罰時應根據(jù)其在犯罪中所處的地位作用等情節(jié)區(qū)別對待;如既不能分清致人重傷、死亡的直接責任人,又確實不能查清共同加害人的,對參加聚眾斗毆的均以聚眾斗毆罪定罪處罰;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按前款規(guī)定定罪處罰。
對于犯罪分子參加聚眾斗毆多起,其中一起或數(shù)起中致人重傷、死亡的,按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對其他未造成重傷、死亡后果的,按聚眾斗毆罪定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
三、對參與斗毆態(tài)度一般或者尾隨參與,且在斗毆中作用不大者;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應按犯罪處理,可予以治安處罰。
此罪與彼罪
一、本罪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二者的區(qū)別是:(1)犯罪的動機、目的不同。聚眾斗毆罪是基于流氓動機,在實施各種流氓活動時破壞公共秩序,后罪則是基于某種個人動機、目的,用聚眾鬧事方式,要挾國家機關或關部門,以滿足個人的要求為目的。(2)犯罪形式不同。聚眾斗毆罪可以聚眾進行,也可以單獨實施,后兩種只能聚眾實施。
二、本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二者區(qū)別的根本標志在于犯罪動機。聚眾斗毆罪中的殺人、傷害行為,雖然與其他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行為一樣,侵犯了他人身體健康,但是它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即在殺人、傷害行為中,通常現(xiàn)為為了稱王稱霸,充英雄好漢而惹事生非,與對方爭個高低。所以,凡是為了爭霸“勢力范圍”,或者明確表示要打服對方,而行兇傷人的都是聚眾斗毆中的傷人行為。而其他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中傷害行為,則往往是對自己或自己一方所識的人,由于宿仇舊恨而起意傷害對方,它在事先具有明確的傷害對象和傷害故意,如果是臨時起意傷害對方,也往往是因為雙方發(fā)生糾紛的原因明顯的在對方一邊,或者在互毆中傷害他人,這種情況往往是雙方都有過錯,責任不易分清。刑法第292條第2款明文規(guī)定:“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這說明在聚眾斗毆活動中,一旦造成他重傷、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是對犯罪的一種轉化型規(guī)定。
三、本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聚眾斗毆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兩者在客觀方面有相同之處,如犯罪形式都是聚眾,但兩者存在明顯不同:(1)犯動機不同。前者大多是為了爭霸一方、私仇宿怨和尋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動機而破壞公共秩序;后者則多是為了實現(xiàn)個人某種不合理的要求,如分房、調(diào)工作等而破壞公共秩序。(2)情節(jié)要求不同。前者不要求情節(jié)嚴重;后者要求情節(jié)嚴重,必致使工作、生產(chǎn)、營業(yè)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否則不構成犯罪。(3)兩者犯罪方法不同。聚眾斗毆罪的犯罪方法一般是暴力方法;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除了暴力方法外,還可以是非暴力方法。
量刑標準
犯本罪,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節(jié)嚴重的(即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四項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