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什么意思?
概念
本罪是指秘密竊取、公然奪取或者損壞滅失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包括盜竊國家機關公文罪、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盜竊國家機關印章罪、搶奪國家機關公文罪、搶奪國家機關證件罪、搶奪國家機關印章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罪、毀滅國家機關證件罪及毀滅國家機關印章罪。
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80條第1款的規定,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應當立案。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犯罪構成
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既可以是軍人,又可以是非軍人。
犯罪客體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及印章而仍決意盜竊、搶奪或毀滅。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證件、印章而盜竊、搶奪或毀滅的,不能構成本罪,但可構成他罪如盜竊罪、搶奪罪等。至于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或為了招搖撞騙;或為了出賣謀利;或為了自用;等等。不論動機如何,均不影響本罪成立。
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竊、搶奪或者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印章的行為。
所謂盜竊,即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采取自認為不被公文、證件、印章的保管人、使用人、所有人發覺的方法暗中將公文、證件、印章取走的行為。盜竊的必須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才能構成本罪。如果所盜竊的不是公文、證件、印章或者雖是公文、證件、印章但不屬于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亦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盜竊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等。
所謂搶奪,即公然奪取,是指當著公文、證件、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突然奪取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既可以是乘人不備,又可以是在他人有備的情況下公然奪取,如在保管人患病、中輕度醉酒減弱防護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下公開奪取等。公然奪取必須針對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而實施。不然,雖有搶奪行為,但不是搶奪公文、證件及印章或雖是公文、證件或印章但不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或印章,也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是構成他罪如搶奪、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等。
所謂毀滅,其方式多種多樣,如撕、扯、燒、浸、涂、污等等。既可以表現作為,又可以表現為不作為,如不小心將公文掉入水中、火中而不立即采取措施讓其隨水漂流、浸濕或燒掉,亦可構成本罪。至于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概念,已在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中作過介紹,這里就不再贅述。
定罪標準
罪與非罪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看是否實施盜竊、搶奪、毀滅行為。
此罪與彼罪
本罪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二者的犯罪的客體、主體、主觀方面都是一致的,主要區別在于客觀方面的差別,后罪表現為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行為人盜竊、搶奪真實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后加以變造、買賣的,或毀滅買賣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由于行為人先后觸犯兩種犯罪,而二罪又具有牽連關系,因此應按連犯的原則論處。但二罪的法定刑的是一致的,因而我們認為,應以其中目的行為犯的罪名論處,如果行為人實施兩罪的數個行為沒有牽連關系的應以二罪并罰。
罪與盜竊罪、搶奪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主要表現在:(1)侵犯的客體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侵犯的對象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對象是一定的公私財物; (3)犯罪目的不同。后三罪的犯罪目的意在非法占有或毀壞公私財物。如果行為人意欲盜竊、搶奪公私財物,但竊取、搶奪的是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同時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而后毀滅、買賣或加以變造的,應當以盜竊罪、搶奪罪與本罪或與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進行并罰。
罪與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區別剁在于:(1)侵犯的客體不同。后罪侵犯的是國家武裝部隊的信譽和正常管理活動。(2)侵犯的對象不同。后罪侵犯的是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依據刑法第375條第1 款規定,毀滅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不構成該罪。如果毀滅軍事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可考慮以本罪論處。
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情節嚴重的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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