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什么意思?
概念
本罪是指非法制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80條第l款的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應當立案。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犯罪構成
犯罪主體
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國家機關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影響其正常理活動,損害其名譽,從而破壞社會管理秩序。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公文、證件、印章,且僅限于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和印章。所謂公文,一般是指國家機關制作的,用以聯系事務、指導工作、處理問題的書面文件,如命令、指示、決定、通知、函電等。某些以負責人名義代表單位簽發文件,也屬于公文。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可以是印刷,也可以是書寫的,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所謂證件,是指國家機關制作、頒發的,用以證明身份、職務、權利義務關系或其他有關事實的憑證,如結婚證、工作證、學生證、護照、戶口遷移證、營業執照、駕駛證等。對于偽造、變造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和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因刑法另有規定,不以本罪論處。所謂印章是指國家機關刻制的以文字與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章或專用章,他們是國家行使職權的符號和標記,公文在加蓋公章后始能生效。用于國家機關事務的私人印鑒、圖章也應視為本款所稱印章。
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如行為人竊某甲的手提包,意圖偷竊錢財,沒想到包中裝有某甲單位的公文及甲的證件。如此,行為人只構成盜竊罪,不構成本罪。
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所謂偽造,是指無權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證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種假的公文、證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證件或印章的情況下而模仿其特征而復印、偽造另一假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包括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偽造或制作,又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經批準而擅自制造。另外,模仿有權簽發公文、證件的負責人的手跡簽發公文、證件的,亦應以偽造論處。所謂變造,則是對真實的公文、證件或印章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進行加工、改制,以改變其真實內容。所謂買賣,即對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印章實行有償轉讓,包括購買和銷售兩種行為。至于買賣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偽造或者變造的。
定罪標準
罪與非罪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看是否實施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情節嚴重的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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