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叛國家罪
背叛國家罪是什么意思?
概念
本罪是指勾結外國或者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102條的規定,勾結外國前者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棉勾結,危害我國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應當立案。
本罪是行為犯,也是性質最嚴重的犯罪。刑法對構成本罪沒有規定“情節”方面的要求并不要求已經造成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實際后果。只要行為人著手實施了勾結外國或者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危害國家領土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不管是在密謀、策劃階段,還是已付諸實施,都應當立案追究。
犯罪構成
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只能是中國公民,外國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但可以成為本罪的共犯,能夠成為本罪主體的中國公民,主要是那些混入我黨、政、軍機關內部,竊據要職、掌握重要權力的人或者有重大政治影響的人,普遍公民一般很難危害到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但由于本法并未規定本罪主體必須具有特殊身份,普通公民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國家主權是指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內外事務、管理自己國家的權力。它是國家最重要的屬性,是國家固有的在國內的最高權力和在國際上的獨立權力。這種權力是不可分割和不可讓與的,不受外來干預和不從屬于外來意志。領土是構成國家的基本要素之一,包括領陸飛領水、領海和領空,是國家得以生存的物質條件;領土完整是指國家的領土不能分裂,不容侵犯。國家安全是國家存在的基礎,是國家穩定發展的基本條件。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是國家獨立的標志,所以,本罪是危害國家安全最危險的犯罪。
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勾結外國、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行為危害中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后果的發生。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行為,不管處于策劃階段,還是邊策劃邊實施,都不影響構成本罪。
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勾結外國或者與境外機構、組織相勾結,危害我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包括兩個特征:
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背叛國家的犯罪分子,為了破壞祖國的獨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出賣民族利益,總是千方百計地尋找外國敵對勢力作靠山。而外國敵對勢力要對我國搞顛覆活動,也要千方百計地從我國內部尋找他們中意的代理人,充當內奸。這樣一來他們必然相互勾結,狼狽為奸,以期達到他們共同危害我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這里所說的外國,是指對我國懷有侵略、控制、顛覆野心的外國政府,也指外國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政黨、政治集團以及其他敵對勢力,包括外國機構、組織和個人。外國機構,是指外國的官方機構,如政府、軍隊以及其他國家機關設置的機構,也包括外國駐我國、領館及辦事處等。外國組織:是指外國的政黨、社會團體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等。通常所說的組織包括機構,但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背后往往有某一國國家的政府、軍隊或者其他官方組織機構的支持、操縱,所以對外國機構單列出來并加以強很有必要;。外國個人,是指外國公民、無國籍人以及外籍華人等。
境外與外國的含義不相同。境外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或者領域以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尚未實施行政管轄的地域,包括尚未回到祖國懷抱的臺灣省(香港于1997、年7月1日回歸、澳門于1999年12月,1日回歸后即不再是境外)。所謂境外機構、組織,是指統一之前的臺灣地區和外國的機構,組織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分支組織。如外國的政府、軍隊以及其他國家機關在中國境內設置的機構、社團以及其他企事業組織,也包括外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以及商社、新聞機構等。所謂境外個人,是指居住在外國和統一之前的臺灣地區的人,以及居住在中華人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這里所說的居住,不論是否取得永久居住權或長期居住權,還是短期居住,都應視為居住。
本罪中所說的勾結,根據《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第7條規定,是指境內機構、組織、個人實施的下列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與外國、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共同策劃或者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接受外國、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的資助或者指使,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與外國、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建立聯系,取得支持、幫助,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勾結,有公開的,但更多的是進行秘密接觸、聯系交往、通謀策劃,共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這里所說的勾結,既有國內的組織和個人與國外機構、組織、個人主動掛勾聯系、投靠、接受其資助、指使尋求支持、幫助,也有國外機構、,組織、個人多方與我國國內的組織和個人聯絡掛勾,提供各種資助、幫助。其II共同目的是進行危害我國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動。
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即暗中秘密策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動。如謀劃簽訂賣國條約,與敵國通謀向我國發動侵略戰爭,在我國組織傀儡政府,進行顛覆活動等。
上述兩個特征是緊密相連、不可分割的。勾結外國、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是量,陰謀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前提和手段;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是勾結外國、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的特定內容和直接目的。本罪的構成,并不要求在實際上已經造成危害祖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結果,而是只要行為人的行為具備這兩個特征;有勾結外國、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意在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動,即可構成。如果行為人雖與外國、境外機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但策劃的不是上述內容,則不構成本罪。
定罪標準
罪與非罪
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是看背叛國家的活動是否達到危害國家安全,足以使國家主權喪失或領土分割的程度。
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可以并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