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什么意思?
概念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犯罪構成
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里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與前述貪污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樣具有特定性和公務(職務)性。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款的使用權,同時行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還因此獲得收益。而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種相互聯系又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權能,因此對所有權權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對所有權的侵犯。所有權被侵犯并不意味著所有權轉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取得所有權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因此,從這一法律意義上講,任何財產犯罪實際上都不可能真正取得所有權,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一樣都侵犯了財產所有權,不同之處只是在于所有權被侵犯的程度不同而已。同時,正因為挪用公款罪直接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權,而這是違反國家財經管理制度中的公款使用制度的,因而它又侵犯了國家財經管理制度。但是,由于挪用l—公款辱犯的主要客體是國家公共財產所有權,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體包括:一是國有財產的所有權;二是勞動群眾集體財產的所有權;三是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專項基金的財產的所有權;四是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私人財產的所有權;五是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非國有單位資金的所有權;六是非國有金融機構中客戶資金的所有權。其中,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既包括當然的公共資金款項,也包括擬定的公共資金款項。
本罪侵犯的對象主要是公款。公款既包括國家、集體所有的貨幣資金,也包括由國家管理、使用、運輸、匯兌與儲存過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貨幣。在國有企業、公司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挪用本企業、公司的財物,屬于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業的資金,也應屬于侵犯公共財物所有權。;。根據本法第384條的規定,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艮、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要按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因此這些特定的公款、公物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挪用公。物歸個人使用,一般應由主管部門按政紀處理,情節嚴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折價按挪用公款罪處罰。因而一般的公物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
廣義的公款,是指公共款項、國有款項和特定款物以及非國有單位(金融機構)和客戶資金的統稱,既具有當然的公共財產特性,也具有擬定的公共財產的特性。其中,公共款項,就是為公共所有的資金款項;國有款項,是指為國家所有的資金款項;;特定款物,是指專門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它既可以為國家所有,也可以為勞動群眾集體組織所有,還可以為社會公益組織所有;非國有單位資金,是指非國有公司、企業和其他非國有單位所有的資金;客戶資金,是指金融機構客戶所有的資金。因此,廣義的公款不僅包括公共資金款項和國有資金款項,而且還包括特定財物和非國有單位、客戶資金。所謂狹義的公款,專指公共所有的資金款項。包括國有的資金款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資金款項或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專項基金。該類公款只具有當然的公共財產特性。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國家工作人員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請示的批復》(2000年3月15日起施行)的規定,本條規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歸個人使用的行為,對該行為不以挪用公款罪論處。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定罪處罰。
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但其主觀特征,只是暫時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打算以后予以歸還。至于行為人挪用公款的動機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營利,有的出于一時的家庭困難,有的為了贊助他人,有的為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成立。具體言之,挪用公款罪在主觀方面有以下特點: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為人未經批準或許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許可或間接明示的默許),違反規章制度私自動用公款。其中,規章私度具有廣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兩層含義:一是故意違反有關公款管理的規章制度,二是故意違反有關公款使用的規章制度,未經合法批準、許可。
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為目的是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行為的目的包括:(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2)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3)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3.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準備歸還,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歸還,也不是出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為人意志之外的客觀原因造成的。
因此,司法實踐中,在認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方面時,可把握以下幾點:是否明知是公款;是否故意非法使用;是否只是想暫時挪用,是否準備以后歸還。當挪用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如果挪用人不知使用人利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時,只能根據挪用人的明知內容,按照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處罰。如果挪用人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則按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處罰,如果挪用人開始作案后,主觀故意由暫時挪用發展為非法永久占為己有時,無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真的具有非法永久占有公款的目的,也無論這種占有是否已客觀存在,只要超過3個月未還的,就按挪用公款罪論處,而不按貪污罪或侵占罪處罰。因此,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侵占罪在行為人犯意發展過程中是不同的:挪用公款罪開始為使用公款,后來可能發展為占有;而貪污罪、侵占罪卻始終貫穿占有公款的目的。
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其中包含三個要件:(1)行為人實施了挪用公款的行為,即行為人未經合法批準而擅自將公款移作他用。(2)行為人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經手公款的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3)行為人挪用的公款是歸個人使用的,所謂“歸個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給、借給他人使用。根據本條之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具體可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這里所說的非法活動,是指挪用公款供個人或他人進行走私、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對這種情況的定罪,沒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數額要達到較大,也沒有規定挪用達到多長時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5000元至1萬元為起點。如果挪用公款未達到以上標準的,一般可不認為構成犯罪。
二是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并且數額較大的。這是指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作為挪用人或者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資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將挪用的公款用于生產、經營、買房出租,作為個人參與企業經營活動的入股資金,,存人銀行或者借給他人而個人取利等;如果行為人挪用公款后,為私利以個人名義將挪用的公款借給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使用的,不管這些單位是否將其挪用的公款用于營利活動,都應視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而不能認為屬于挪歸公用。這里的“數額較大”以挪用公款l萬元至3萬元為起點,以挪用公款15萬至. 20萬元為“數額巨大”的數額起的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法律既沒有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多長時間,也不要求行為人營利的人在案發前已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分別情節,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三是挪用公款歸個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動、營利活動以外的用途,并且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如挪用公款用于建造私房、購置家具和其他生活用品、辦理婚喪、支付醫療費或者償還家庭、個人債務等。這種情況既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一定數額,也—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一定時間。這里的“數額較大”也是以1萬元至3萬元為起點,以15萬元至20萬元為“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拔催€”是指案發前(被司法機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發現前)未還。如果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益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3個月,、雖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息的,從輕處罰。在實踐中,也有這樣的情況,行為人多次挪用公款,用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而每次挪用的間隔時間都不超過3個月,對此,應從第一次挪用公款的時間算起。連續累計至挪用行為終止。在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挪用公款的數額按最后未歸還的金額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2000年3月14日起施行)的規定,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的行為,無論發生在刑法修訂前后,均可構成挪用公款罪。至于具體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應根據行為發生的時間,依照刑法及1989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若干問題的解答》和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2002年4月28日)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1) 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 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3) )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定罪標準
罪與非罪
首先,并非所有的挪用公款行為都構成犯罪。因此,認定挪用公款罪與非罪界限的關鍵,是看該挪用公款行為,是否屬于法定的挪用公款罪范圍,具體來說,是看該行為是否屬于下列法定的挪用公款而構成犯罪的行為范圍,除此范圍之外的其他挪用公款行為,應視為挪用公款的一般違法行為。下列挪用公款行為屬于構成挪用公款罪的行為:
1,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乎位乎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2.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行為。
其次,在認定某一挪用公款行為,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時,要把握以下幾點:
1.考察行為人是否屬于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本法第93條所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范圍。如果缺少上述三個條件之一,該行為人也不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至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確認。
2.考察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挪用公款行為,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否屬于依法從事公務過程中實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否具有“三性”。即從事非法活動性、進行營利活動性和超過3個月未還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項是否屬于公款范圍。這里的公款作廣義解釋,既包括貨幣,也包括有價證券和特定款物。
5,對于營利型、未退還型的挪用行為而言,還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數額是否屬于數額較大,即1萬元至3萬元范圍。其中,公款數額不包括挪用時至案發前所生的利息;營利的多少并不影響對營利目的的認定;案發后行為人是否積極退還公款,并不影響對挪用公款罪的認定,但退贓行為可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6,對于非法活動型挪用公款行為而言,沒有數額、時間上的限制。同時,非法活動泛指一切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命令和規章的活動,不管該非遠適塑是否完成,只孽行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從事非法活動時,即視為非法活動型挪用公款行為。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與使用人,有時一致,有時不一致。但并不影響對挪用人犯罪的認定。
總之,在認定挪用公款罪與非罪時,一看該行為是否屬于法定挪用公款罪范圍;二看該行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
此罪與彼罪
1、 挪用公款罪與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具體客體對象不同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權,侵犯的對象主要是一般的公款,也包括其他的公物及特定款物;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是國家財經管理中七種特定款物的專用制度,侵犯的對象限于特定款物。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
挪用公款罪表現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行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現為把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事項,并且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犯罪主體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體一般是國家工作人員,主要是掌握國家救災、救濟等款物的財會人員或有權調撥特定款物的人員,即直接責任人員。
(4)主觀方面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挪用是為了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挪用則是為了單位另行使用。
2,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兩者在客觀上都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兩者的主體完全相同;兩者在客觀上均是利用職務之便;主觀上兩者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但是,作為兩種不同犯罪形式,兩者又有如下區別:(1)對犯罪客體侵犯程度與犯罪對象的范圍不同。前者只侵犯公共財物所有權中的占有、使用、收益三種權能,而后者侵犯了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能的公共財產所有權的四種權能;就犯罪對象而言,前者為公款和特定公物,后者為公共財產。
(1)犯罪的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使用公款,后者是占有財物。
(2)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只是暫時使用,后者為永久占有。
(3)犯罪的危害害程度不同。挪用公款的數額并不等于對所有者造成的實際損失額,公款的本息要全部歸還或追繳;而貪污數額就是對所有者的財產造成飽塞際損失數額。
(4)構成犯罪的時限要求不同。前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非營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須非法控制公款超過3個月未還才構成犯罪;而貪污罪只要非法占有了公物即構成犯罪。
(5)在特定情況下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挪用公款未超過1萬元歸個人進行非營利性的合法使用時,超過3個月后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不認為犯罪;而貪污行為一經實施,即使在案發前全部退贓也不影響其犯罪的構成。
(6)量刑程度不同。后者要比前者處罰重。
3,區分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在客觀行為表現和主觀方面有相同之處。但兩者的區別在于:
(1)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后者是依法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對于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或者借貸給他人的行為,應按挪用公款罪論處。
(2)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及財產所有權;后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以及接受委派的國家工作人員所在的非國有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資金所有權。可見,前者所侵害客體的范圍,比后者廣。
(3)犯罪的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公司、企業所有公共財產屬性的公款。它既包括資金、有價證券,也包括特定款物;后者既包括當然的公共財產,也包括擬定的公共財產以及接受委派的國家工作人員所在的非國有單位的資金。
(4)刑罰不同。前者比后者刑罰輕。
4,挪用公款罪與侵占罪的界限
兩者在客觀行為表現上都具有利用職務之便的特性。但也有以下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國家工作人員,后者是非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
(2),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是將公款挪用歸個人使用,后者是將管理、經營的本單位財物占為已有。
(3)犯罪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款的所有權中的使用權、收益權,后者侵犯的是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中的占有權、處分權。
(4)客觀行為表現也不完全相同。前者客觀上實施了挪用公款的行為,,,后者實施了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
5,區分挪用公款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兩罪的區別在于,所挪用的公款是否經領導批準或同意。具體來說:
(1)如果批準者與挪用者事先有共同挪用的故意或批準后參與共同使用公款的,應以挪用公款共同犯罪論處。
(2)如果挪用人以迂回申請、隱瞞款項真實用途、導致大量公款不能收回造成重大損失的,對挪用者以挪用公款罪論處;對因被騙而批準或同意的領導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則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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