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文物罪
走私文物罪是什么意思?
【概念】走私文物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入國(邊)境的行為。
【犯罪構成】(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具體是其中的禁止出口制度。犯罪對象是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謂文物,是指遺存于社會、埋藏于地下、水下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人類的歷史文化遺物。根據《文物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文物具體包括:
(1)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2)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的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筑物、遺址、紀念物;
(3)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4)重要的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
(5)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6)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等。
作為走私對象的文物并非包括上述所有文物,而只是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謂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是指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根據我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文物出口和個人攜帶文物出境,都必須事先向海關申報,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鑒定并發給出口許可證才能出境,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除經國務院批準運往國外展覽的外,一律禁止出境。
根據1991年修改的文物保護法第31條的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以走私論處,但本法第325條已將此行為單獨立罪,本法實行后,此行為不再構成走私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督,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國(邊)境的行為。其行為方式與走私武器、彈藥罪一致,這里不再贅述,具體可參見有關介紹。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亦可以是個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為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仍決意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出國(邊)境。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至于其動機可多種多樣、如賣給國外、贈送給國外之人等,但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成立。
【量刑標準】1、根據本條第2款、第4款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87年11月27日《關于辦理盜竊、盜掘、非法經營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曾經規定,盜運珍貴文物出口屬三級文物的處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盜運二級珍貴文物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盜運一級珍貴文物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其中盜運多件或者盜運稀世國寶的,可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對一案中盜運各級珍貴文物或者盜運同級珍貴文物多件的,量刑時可以參照本《解釋》第1條第(3)項的有關規定,即一案中盜竊三級以上各級文物的,可以按照盜竊高級別文物的量刑幅度處罰。一案中盜竊同級文物數量較多,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盜竊高一級文物的量刑幅度(即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罰。個人走私不屬于珍貴文物的一般文物,其走私數額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1000元以上的,應以走私罪追究刑事責任。單位走私一般文物,其走私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以走私罪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對該單位判處罰金,判處沒收走私文物、走私運輸工具和違法所得;其走私數額不足10萬元,戒者非法獲利不足5萬元,情節嚴重的,也應以走私罪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對該單位判處罰金,判處沒收走私文物、走私運輸工具和違法所得。對與境外犯罪分子相勾結,盜運珍貴文物出口或者走私一般文物的、應依法從重懲處。這一解釋的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解釋之前,量刑時仍可以參考。
2、根據本條第5款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第2款、第4款的規定,即按自然人犯本罪處罰。
3、根據本法第157條第1款規定,武裝掩護走私的,應以本罪依照本條第1款、第4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4、根據本法第157條第2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應以走私文物罪和本法第277條規定妨害公務罪進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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