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是什么意思?
【概念】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本罪屬選擇性罪名,如果走私了珍稀植物或珍稀植物制品其中之一的,則根據對象分別以走私珍稀植物罪或走私珍稀植物制品罪定罪處刑。既走私了珍稀植物又走私了其制品的,亦只構成本罪,無需數罪并罰,罪名則為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犯罪構成】(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禁止進出門的制度,犯罪對象則為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所謂珍稀植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的原生地天然生長的珍貴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長并具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文化價值的瀕危稀有植物,如銀杉、水杉、銀杏、水松、杜仲、桫欏、珙桐、蘇鐵樹、金錢松、臺灣松、香果樹等。既可以是原產、原生于我國,也可以是原產、原生于外國。根據國務院1996年9月30日發布的《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的規定,珍稀植物,分為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和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其名錄則由國務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建設等有關部門制定并經國務院批準后公布。至于珍稀植物制品,則是指來源于珍稀植物,經加工出來的制成品,如藥材、木材、標本、器具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其具體方式可參見走私武器、彈藥罪中對走私行為方式的介紹。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單位,又可以是個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而仍決意非法攜帶、運輸、郵寄進出國(邊)境。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知是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或雖知是珍稀植物及其制品但不知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即使有走私行為,也不能構成本罪。
【量刑標準】1、根據本條第3款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根據本法第157條第1款規定,武裝掩護走私的,應以本罪依照本條第1款、第4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根據刑法第157條第2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應以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和本法第277條規定的妨害公務罪進行數罪并罰。
4、根據本條第5款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第3款的規定即按自然人犯本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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